一、案情简介行*处罚相对人:伍某某,男,年2月23日生,住址地:贵州省盘州人。承办人:刘珍江(),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大山路*执法大队路*员。余思(),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大山路*执法大队路*员。年5月5日,当事人伍仕盘驾驶车牌号码为赣C03XXX重型栏板货车在丹霞服务区对另一台赣C3DXXX重型栏板货车进行转货时,被大山路*执法大队路*员刘珍江、余思查获,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年5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贰仟圆整(¥)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签字确认。二、调查和处理年5月5日08时许,大山路*执法大队路*员接群众“在丹霞服务区内有两台大车靠的很近,好像是在互相装货”。接群众电话举报后,大山路*执法大队路*员朱家艇、徐钦立即赶往丹霞服务区。到达服务区后发现两台平行紧靠车辆,其中一台车牌号为赣C03XXX在调运另一台赣C3DXXX车辆内货物。路*员朱家艇、徐钦立即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要求对该车辆进行车辆检查。当事人伍某某在现场认为:自己这边只是帮车辆进行拉货,并没有任何不妥,是在两河收费站分装货物进站,然后又在丹霞服务区进行整装。路*员朱家艇、徐钦当即对当事人阐述现象核实。经核实,当事人的确从两河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进行短途分装货物的方式,以达到逃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设备检测的目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要求当事人到达最近收费站点入口磅秤进行检测。当事人驾驶赣C3DXXX到达丹霞收费站进行称重检测,结果为:车货总质量39.2吨,总长20.05米,总宽2.55米,总高3.58米。大山路*执法大队调取丹霞服务区监控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为利用短途驳载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大山路*执法大队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贰仟圆整(¥)处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法律分析本案中,依据《公路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通知当事人到达丹霞收费站进行称重检测,符合相关法规,依法行使职权,履职尽责。大山路*执法大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罚,符合相关行*规章规定,依法依规。法条索引:《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依法进行录音、照相、摄(录)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路*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四、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短途驳载”的方式,逃避入口超限检测设备检测。在目前贵州省全省全面启用入口超限检测设备以及高速公路分段计费的大背景下,利用“短途驳载”的方式逃避入口超限检测,将会成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逃避超限检测,达到违法超限运输目的的主要方式之一。贵州省由“出口超限检测”变为“入口超限检测”,本案在入口前分装,行驶进入高速后再进行整装的行为,对于未来查处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一是由“出口前分装”变为“入口前分装”,“短途驳载”的方式变化。在贵州省全面启用入口超限检测以前,“短途驳载”的方式是由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前,提前联系好车辆,在高速公路路网内进行“分装”货物,两车再进行分别行驶,以此来达到躲避出口超限检测设备检测。而在全面启用入口超限检测设备后,“短途驳载”的方式变为,在进入高速公路之前两车进行分装,进入高速公路后,再进行“整装”,以此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基础上,完成自身的经济收益,达到避入口超限检测设备检测;二是证据收集需要更加详实,收集好分装两车的进站记录以及现场勘验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调取现场监控视频;三是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该类型行为进行严密查处,加强对高速公路重点地段,尤其是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水点、临时停车带加大巡查力度,做到“遇车必查,逢车必问”,严加预防与控制该行为的出现与发生。
来源: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
编辑:罗鸳
审核:罗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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