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执法
11月16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案件公开信息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建明批准逮捕
近日,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上宅东村与大埠尾村交界路口处,上宅东村村民与大埠尾村村民因疫情期间拦路问题发生打架,接恭城县局指挥中心指派警情后,栗木派出所副所长谢威带队来到现场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上宅东村有少数村民不顾公安民警的劝阻,限时要求民警将大埠尾村打人的人交出来未果后,企图通过暴力解决矛盾。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建明用水泥砖块砸伤谢威脸部。经法医鉴定:受检者谢威左额部至鼻梁处的皮肤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建明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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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案件公开信息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建明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周建明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
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对执行救人、抢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不管是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人民警察执法。人民警察执法代表的是法律、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代表警察自己,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执法的权威不容亵渎,阻碍警察执法,甚至是暴力袭警,其本质上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尊严、执法的权威,是一种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之上的狂野行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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