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远:媒体评价基金也是新闻监督
作者:陈宁远12月17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站公布了一个相关负责人就财经媒体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答问,内容只有三条。除了第三条要求市场各参与微观主体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年底排名,像证监会在说话之外,前两条强调财经媒体如何执行“办法”,却容易令人疑惑,以为中国报道财经事务的媒体,都将换身于证券行业了,否则就无法公开评价基金。这不是证监会答问时灵机一动才有的主张,是在上个月17日出台的“办法”里,就系统而准确阐述的。现在不过是更加明确,以不知答哪家媒体问这种形式昭告天下媒体。“办法”第六条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而这个所谓行业协会,实际上是证监会下辖的一个官办机构,是“二部门”。证监会要求财经媒体都参加证券业协会,否则不能进行基金评价,是否有点越权或者思路混乱呢?即使按照正常程序,这么大规模要求财经媒体都成为证券行业的一员,至少要和宣传部门商量一下,联合下个文吧?否则,相对应的,宣传部门也可以对所有证券行业的机构下一个文说,未来凡是自己公开宣传自己的基金、券商和上市公司的,都要参加新闻工作者协会,否则不能上媒体。这样的话,证券业从业人员会不会跳到半空中呢?好在宣传部门没这么要求。也许有人会说,基金评价很专业,容易对市场产生影响,所以要由证监会及其下辖的证券业协会来管理从业资格;市场有风险,不能对此项监督有逆反心理,不能认为证监会严格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比如基金评价资格),你就要拧着来,上纲上线去管制证券业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如此吵闹起来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站在各自行业管理的角度上吵架,从来都是自说自话,不是想解决问题。但证监会对基金评价出台部门法规,把基金评价看成是只有证监会才能管理监督的事情,肯定是狭隘的,完全不符合基金评价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比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这意味着,只要公开说某个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比如评奖了、排名了(包括说某个基金不好、分红差、管理人水平差之类),那证监会就要插手了,而且要求必须是它“二部门”里的伙计,否则就不能做。但这显然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有矛盾。比如一家都市报跑财经的,写了一则新闻发表了,说某个基金分红今年最差(单一指标),因此投资这个基金有风险(这是对基金综合评价)。这个估计就要惹麻烦了,因为他未必是证券从业人员,在证监会的眼里,他不能有评价基金的资格。新闻报道对基金的评价,可能不那么专业,不是证监会认可的业务方式,从新闻监督角度来看却可以是非常合理有效的基金评价。而且是天天进行的公开的基金评价,这充斥着各家媒体。这有时会比各种证监会管理的专业评价更有力量,更能给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造成压力。而这并不需要证监会认可。因为证监会没有权利认可新闻监督的方式,证监会本身也要接受新闻监督。从这个角度说,基金评价不是专业人士对专业人士的内部游戏,而必须是在全方位的监督下,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为第一要务的评价。即使真的要从行业特征来规范基金评价(评级之类),其实只要像封杀推荐股票的黑嘴那样,严格规定推荐基金的资格就够了。市场上各种评价,无论水平高低,专业与否,并不用规范成一种声音,也规范不了。因为说到底,这是信息公开的一种,是对投资人的负责,更是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作者系独立财经观察人士)